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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招生考试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实施意见》(晋发〔2014〕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10号)精神,在重点领域、民生领域、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现就整治招生考试工作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格规范中小学、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秩序,努力破解热点难点问题,消除不公平因素,净化教育生态,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省幼儿园、中小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
      (二)整治内容
      1.幼儿教育“入园难”问题。重点是当前存在的城乡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民办幼儿园收费高、公益性和普惠性服务不够,无证幼儿园监管不善、存在隐患等导致的“上公办园难、进民办园贵、黑户园乱”问题。
      2.中小学“择校”问题。重点是中小学入学过程中存在的招生信息不公开,人为因素多,打招呼、递条子、说情请托、权学交易等“以权入学”、“以钱入学”等不正之风;学校招生过程中的无序竞争、恶性抢夺生源、重复选拔和乱收费等问题。
      3.高中“抢生源”问题。重点是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在普通高中招生过程中,程序不规范,组织不严密,信息不公开;普通高中学校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公办学校跨市招生;公办、民办学校以各种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擅自组织招生,违规招收高收费学生等。
      4. 完善招生考试工作。重点是对现有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制度、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进行改革。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出台高考加分实施方案。强化考试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开展考试电子监察试点工作。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省教育厅制定《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招生考试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成立领导机构,召开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各市、县(市、区)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抓好具体工作的安排和落实。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3月15日至5月31日)
      针对专项整治重点,省教育厅制定下发《关于切实解决幼儿教育“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无证园乱”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对扩大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清理整顿无证园、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提出明确、严格要求。研究制定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开展考试电子监察试点工作。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人员、评卷教师队伍建设,提升“人防”水平。出台高考加分实施方案,加强高考加分资格的审核工作。各市、县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学校和广大教师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并公布专项整治工作咨询、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同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络,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整治重点、基本政策、实施办法和违规查处,使之家喻户晓,让教育系统明白,让社会各界支持,让家长学生理解,为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督查落实阶段(贯穿活动全过程并延伸至2015年12月30日)
      专项整治期间,各级各部门通过受理举报、查阅资料、明察暗访、突击检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对各地中小学、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扩大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清理整顿无证园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出台《山西省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改革方案》、《山西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施方案》、《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方案》。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由厅党组成员、正厅长级督学张卓玉同志任组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任应红同志,教育厅基教处处长张爱萍同志任副组长,发展规划处、职教处、高教处、督导室、学生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任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考试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幼儿园要把专项整治作为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领导、严肃自查自纠、不遮丑护短、不留死角。各市、县教育局局长、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各级招生考试中心负责人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专项工作负总责。
      (二)建立责任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健全责任落实和倒查追责的有效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体系,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合力攻坚,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综合督导,促进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负起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三)严守工作纪律。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广大教师的教育管理,坚持教育在先、告知在先、预防在先,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出表率。对顶风违纪、问题严重的典型问题,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确保形成专项整治的高压态势。
      (四)形成长效机制。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幼儿园针对集中整治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持之以恒狠抓落实。 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坚持整改不达目的绝不收场,充分利用专项整治契机,下大力气破解一些长期制约教育事业发展的顽疾和体制机制方面的深层次问题,优化教育发展环境,推动建立促进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五、问责
      省教育厅将专项整治内容作为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招生考试中心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对各级教育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对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实行零容忍,坚决查处,彻底斩断违纪违法利益链条。
      省、市、县(市、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全程做好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行为、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监管工作。省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将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随时随机进行招生专项检查,集中于8、9两个月进行联合专项督查。凡对相关规定精神置若罔闻、对省教育厅三令五申毫无戒惧的,经专项督察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实行严肃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属于教育部门、公办学校的,责成当地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律先免职后处理,同时追究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属于民办学校的,采取限制或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措施,并给予经济处罚。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督导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查处扰乱我省招生工作秩序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省教育厅建立专项治理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举报电话:
      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0351-4862604;
      基础教育处:0351-304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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