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实施意见》(晋发〔2014〕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10号)精神,在重点领域、民生领域、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现就整治学生奖助学金问题,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奖助学金申报评审发放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严惩违规违纪行为。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
      (二)整治内容
      1. 奖助学金管理机构、评审制度和管理办法不健全的问题。
      2. 评审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组织不严密、信息不公开的问题。
      3. 奖助学金不能足额及时拨付,没有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有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
      4. 奖助学金申报过程中的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发放中存在的暗箱操作、人为调节分配或平均分配的问题。
      5. 奖助学金管理档案缺失和存在虚假内容的问题。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省教育厅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明确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奖助学金专项整治重点,明确责任主体,确定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要求各单位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根据本方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开展自查阶段(2015年3月15日至4月30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列检查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市、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和督促对所辖学校自查自纠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学校要按照所在市教育部门的要求报送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各高等院校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送省教育厅财务处审查;各中等职业学校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送省教育厅职教处和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查;各普通高中学校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送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查;各市教育局要将本市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的总结材料报省教育厅财务处备案。自查自纠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送有关部门。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
      省教育厅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各校的奖助学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有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程序不合规、档案不齐全等情况的学校,责令有关学校限期整改;对发现资助资金被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的要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有关处理结果在教育系统内进行通报;对发现私分克扣、虚报冒领奖助资金的,除清退违规资金外,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
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奖助学金申报评审发放的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研究制定加强中小学和高校奖助学金管理的意见,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由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云同志任组长,财务处处长丁喜泉同志任副组长,职教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高校纪工委、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人任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助学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督查考核。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要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三)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按照省统一安排,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在整治过程中,要及时纠正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公开曝光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对纠而复生、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纪依规从重处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五、问责
      要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对于未按时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向省教育厅作出书面说明,并明确完成时限;对专项整治方案不落实、工作不力,经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实行严肃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同时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督导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省教育厅建立专项治理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举报电话:
      财务处:0351-304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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